小额贷款政策和办理程序

文章来源:发布者:县就业局发布时间:2015-07-22 11:07:00 字号:[ ]

办理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48号)。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性为18岁至60周岁,女性为18岁至50周岁),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职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个人创业的人员。
(二)对上述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带动就业人员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
(三)对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
(四)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在经营同一项目的基础上,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情况,提供二次扶持。

(五)对原已扶持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项目持续经营、扩大或改变的,可视其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归还贷款、信用记录、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再扶持。
(六)上述扶持对象的创业项目必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贷款额度、期限

(一)对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符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创业贷款期限为授信2年一年一贷。如需提出二次扶持或再扶持,必须是在享受完前一轮扶持政策之后,再按规定提出申请。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反担保方式

(一)借款申请人(企业)应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
1.
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反担保;
2.
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3.申请人自身具备银行商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申请人自行向银行提供担保。

(二)超过10万元以资产抵押形式办理,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三)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再扶持的人员可与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协商选择一种方式办理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自行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贷款贴息
1、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贷款可享受中央财政100%的贴息。
2
、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25%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以及担保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向县劳动就业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

3、初次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

4、担保中心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5、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和担保人到场签字、签合同;

6、县就业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批后向经办银行推荐;

7、经办银行审批后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联系地址:石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西华北路36号)

联系电话:0797-5710829